巴塞尔协定是什么「看懂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内容」

总的概括介绍一下,《巴塞尔协议》是将所有银行业中间业务、表外业务都包括在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中,而且把表外业务分成八类,规定了不同业务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指标,即信用转换系数。

通过这个系数把各类中间业务折算成资产负债表内业务金额,然后按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确定风险权数,用这些权数将折算出的金额加权,汇总到风险资产总额中。

最后按标准资本充足比率对这些表外业务数值分配资本。

这使中间业务与资本比率挂起钩来,以此来约束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促使其积极审慎地开展中间业务。

1974年,美国、英国、德国和阿根廷的国际性银行先后发生了倒闭事件和国际贷款违约事件,使监管当局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不能只靠各国各自为政,必须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这是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原因。

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十国集团及瑞士和卢森堡12国的中央银行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了一系列重要协议,主要有1975年协定、1984年协定、1988年报告、1992年建议、1997年核心原则、2003年资本协定、2010年协议等。

这些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它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分析,全世界大约有100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框架。

2009年以来,基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发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新标准,统称为“巴赛尔协议3”。

“巴3” 强化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1,确定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

2,引入基于规模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

3,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作为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的指标。

我国一直积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监管经验,并结合国情,循序渐进地推进银行业审慎监管。

2011年4月,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中国银监会借鉴“巴3”,颁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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